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习教学管理,使其更为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教学的目的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巩固学生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提高应用所学知识综合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具备良好的工程基础、职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通过实习能帮助学生理论联系实际,了解社会生产和学科背景,拓宽专业视野,掌握生产实践技能,接受职业教育,增强职业意识。
第三条 实习教学是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纳入学分制管理,具体学分要求参见各专业本科教学大纲。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实习教学工作实行学校、学院、系(教研室)三级管理。
第五条 教务部负责全校实习教学的统筹管理,制订实习教学工作规划与规章制度,总体部署实习工作,组织实习教学检查、总结与实习教学质量评价,负责全校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规划审批和运行管理检查工作。
第六条 学院贯彻执行学校实习教学工作的有关规定和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院实习教学,制订本院学生实习教学管理办法和实习教学工作安排,落实实习教学任务,保证实习经费,做好实习动员、安全教育,做好实习教学工作的自查、总结与自评。
第七条 系(教研室)负责制定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教学实施计划,安排实习指导教师,组织实习教学的实施,做好实习教学资料的整理与存档。
第三章 实习教学类别与形式
第八条 实习教学类别分为认识实习、生产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测量实习、工程训练、实训等。
第九条 实习教学的形式分为集中实习与自主实习,校内与校外实习。对于自主实习形式的教学,要加强组织领导,特别重视安全、保密教育,严格实习要求和质量监控,不得放任自流,具体要求见《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自主实习工作管理办法》。
第四章 实习教学大纲与实习教学计划的编制
第十条 各本科专业必须有完善的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教学计划。
第十一条 实习教学大纲由系(教研室)根据《本科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及大纲制定相关要求和模板进行制订。
第十二条 年度实习教学计划是依据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实习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实习教学具体方案与执行程序。实习教学计划由系(教研室)和实习指导教师会同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按学院汇总,于上一年的11月中旬报教务部备案,年度实习教学计划一经制定,原则上不得变动。
第十三条 实习教学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实习内容、实习单位、华体会(中国)官方与地点、实习人数、指导教师与实习日程安排,以及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等。
第五章 实习单位选择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第十四条 实习单位的选择必须满足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在确保完成实习教学任务和实习效果、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按照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等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 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学院应充分发挥产学研的优势,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互惠的原则,在充分考察和论证的基础上,精选一批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技术力量较强的实习单位建立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具体建立流程见《合肥工业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学校、学院应加强与实践教学基地的联系和交流,选聘实习单位的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作为实践教学基地兼职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实习,提高实习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为提高实习效果,领队教师应考虑到实习基地的单次接纳学生量,统筹安排好学生的实习。各学院根据专业和实习性质的不同,可以集中组织学生去实习单位实习,也可按照学科方向或毕业设计课题的需要划分成若干个实习小分队进行分散实习,学生还可自己选择合适实习单位进行自主分散实习。
第六章 实习教学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学院按照年度实习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各学院应严格保证学生的实习华体会(中国)官方,不得以各种理由缩减或变相减少学生的现场实习华体会(中国)官方。
第十九条 实习前至少一周,系(教研室)将《xx专业xx实习大纲》及《实习教学日历》送达实习接受单位,并与实习单位的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专业教研室应选派有实践经验、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师生比为1∶18(±5)。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应坚持“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并有计划的合理轮换。以老带新,言传身教,保持实习指导教师队伍的稳定。对于初次承担指导实习任务的教师,应提前2~3天到实习单位熟悉、了解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指定领队教师1人,副领队教师1人,由领队教师全面负责实习工作。同时成立由教师和学生干部组成的实习队委会,协助领队教师和指导教师管理实习的相关事务。
第二十二条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外出实习的意外事故和各类风险,保障学生实习人身安全和利益,切实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实习前,学院应为参与实习的全体师生购买保险。具体险种根据实习类型、内容、所在实习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学生利益最大化(包括简单方便的理赔服务)的前提下,由学院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系、教研室)在实习前应组织实习动员,宣讲实习目的与要求,介绍实习单位情况,进行安全保密与纪律教育,学习《合肥工业大学学生实习纪律》、《合肥工业大学学生实习安全规定》、《合肥工业大学学生实习保密规定》。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前应到学院教务办公室领取《学生实习记录本》。
第二十四条 实习期间领队教师全权处理实习过程中的各项事务和有关问题,负责督促、组织检查和审阅学生实习记录本、实习报告和个人实习总结,评定实习成绩。及时向学校、学院反馈实习情况、通报有关信息。实习结束应及时组织并做好全队实习工作总结,认真填写《本科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报告》,及时做好经费报销等工作,并将《实习教学日历》、《实习教学情况信息反馈表》、《本科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报告》、《实习经费报销明细表》等实习相关资料整理好后提交到系(教研室)存档。
第七章 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专业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计划,结合实习单位与学生具体情况,拟定《实习教学日历》。
第二十六条 组织好各种教学活动,引导学生深入实际。布置一定量的思考题或作业,并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日记、实习作业、实习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 负责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及时向实习单位汇报情况,争取实习单位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 做好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关心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活情况。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纪律教育、保密教育。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应及时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学校声誉者,停止其实习,并将相关情况和意见及时向学院报告,以便做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指导实习期间应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指导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学院应指派其他教师顶岗。
第三十条 实习结束时,做好实习成绩考核和总结工作。
第八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按《xx专业xx实习大纲》和《实习教学日历》的要求,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第三十二条 尊重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师傅,服从指导。利用《实习记录本》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实习作业,撰写实习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合肥工业大学学生实习纪律》,不准在实习期间擅自离开实习地点,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
第三十四条 集中实习结束后应按时集体返校,个别学生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自行离开,必须按《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个别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实习返校者,必须报学院批准,并安排好后续实习计划。
第三十五条 实习期间,团、班干部要主动承担和协助教师做好各项工作,发挥党、团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十六条 自主实习的学生应在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自主实习工作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开展实习,实习结束后及时回校接受考核。
第三十七条 要树立合肥工业大学良好的社会形象,展现我校学生“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精神风貌。
第九章 实习成绩的考核
第三十八条 各专业根据实习实际情况,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原则上由实习指导教师、系部(教研室)主任等成员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第三十九条 按照《xx专业xx实习大纲》的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提交实习报告,方可参加考核。考核的方式可采取口试、笔试或答辩。
第四十条 实习成绩应根据学生的实习态度与表现、任务完成情况、实习笔记、报告(自主实习中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评语)等进行综合评分,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
第四十一条 在实习期间学生因故缺勤累计超过规定华体会(中国)官方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实习考核,但可在补足所缺时长,完成实习任务后再给予考核并计算成绩。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未按要求参加实习和实习考核不合格者,均需重修。
第四十三条 对单独设课的实习教学环节,其成绩直接作为该课程成绩。非单独设课的实习,其成绩按一定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学院研究确定并列入课程教学大纲)计入相应课程的学期总成绩,如实习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核。
第十章 实习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实习经费采用限额包干制,所需经费从学院教学经费中列支。其目的在于促进各学院、各专业在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的基础上与工厂企业、科研单位建立稳定的横向联系,以提高实践环节的教学质量;同时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争取工厂企业、科研单位对学校教育改革的支持,以提高实习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条 实习经费使用的基本要求:
一、 在保证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本着“专业对口、就近就地”的原则安排实习,以节约经费。
二、 实习经费是用于实习教学有关支出,保障实习教学正常进行,并非用于给老师和学生发放补贴。实习经费在包干限额内其使用范围可包括学生和带队教师保险费、住宿费、实习费、市区内交通费、外聘教师讲课费、学生伙食补助费等与实习教学有关的经费开支,市区外车船费、防暑降温费单独核算,不在包干限额范围内。
三、 学院教学经费中应对实习经费予以充分保障落实,由教学副院长审核批准,并严格执行本办法和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经费的核算:
一、 市区外车船费:由学校至市区外实习地点的径直路线按火车硬座、动车和高铁二等座,轮船五等舱、长途汽车普通客票报销往返费用。考虑到实习便利性,亦可采用包车方式往返,但费用标准需符合学校财务政策。市区内不单独核算车船费,从包干经费中支出。
二、 实习天数按实习计划和凭教师、学生外出实习起止车票的华体会(中国)官方核定;本市实习按每周五天核定。
三、 本市实习包干经费限额标准:指导教师每人每天按30元核算;学生每人每天按15元核算。
四、 外地实习包干经费限额标准:指导教师按学校出差补助标准执行;学生每人每天按30元核算。
五、 防暑降温费标准:每年七、八月份安排在校内外实习的学生,均按每人每天5元核算。
六、 测量实习包干经费限额标准:指导教师每人每天按20元核算;学生每人每天按4元核算(主要用于低值易耗品的支出)。
七、 鉴于部分专业的特殊性,如以上实习经费标准与实际需求情况不符合,可由学院依据实际情况制定该专业的实习经费包干使用实施细则,经教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财务部备案实施。
第四十七条 实习经费的管理:
一、 实习前,领队教师根据《实习教学日历》及经费包干项目、实习天/人数填写《实习经费预算表》和《借款单》,经教学副院长审查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公务卡。
二、 实习结束后,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报销手续:领队教师向参加实习的学生和指导教师公布实习经费开支情况。教学副院长和系(部、教研室)主任应对实习质量严格把关,并对实习经费的支出情况予以认真审核,报销时提供实习经费报销明细表及车船票,领队教师签字,经教学副院长审核同意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章 实习教学检查与质量评估
第四十八条 教务部根据《xx专业xx实习大纲》和《实习教学日历》对各学院的实习状况将进行随机抽查。各学院应深入实习基地定期检查本学院实习教学情况,以加强实习教学监控,不断提高实习教学质量。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xx专业xx实习大纲》和《实习教学日历》、充分利用实习经费、实习质量较高的实习队,学校将予以表彰;对未能按《xx专业xx实习大纲》和《实习教学日历》进行实习的实习队,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按照《合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领队教师在经费使用和报销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的,学校将对其本人及所在学院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由学校纪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各学院可按照《本科生产(毕业)实习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认真进行自检自评,鉴定本年度实习教学质量的层次与水平,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意见。学校每年将在部分专业开展实习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第十二章 优秀实习队的评选
第五十二条 本年度《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实习均属评选范围。原则上参评实习队的学生人数不少于30人。
第五十三条 申报优秀实习队应具备下列评选条件:
一、 院系与企业建立了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并形成较为稳定的实习基地。接受学生实习的企业具有先进的工艺、设备及管理水平,生产形式较好,能提供学生参与生产和科研实践活动的条件,基本满足本专业教学的要求。
二、 指导教师具有较强的工程实践能力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及实习组织工作能力,对实习基地的生产形式、工艺、设备及管理有较深的了解,能解答实习中理论与实际问题。实习指导教师队伍“老、中、青”比例均衡,具有高级职称的指导教师人数不少于总数的1/3。
三、 具有符合教学基本要求的《xx专业xx实习大纲》和切实可行的《实习教学日历》,实习教学文件齐备,实习规章制度健全。院系领导重视实习前的动员工作,实习经费等教学资源能够保障实习教学的切实开展。实习结束后,撰写实习工作总结,院系对实习教学过程有明确评价,并拟定出实习工作持续改进方案。
四、 指导教师为人师表,以身作则。注重工厂企业、科研单位规定的安全保密教育,关心、指导与帮助学生,要求明确,措施具体。能引导学生深入实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选择的结合点科学可行,效果较好。
五、 学生严格遵守校企有关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地深入生产实际,尊重教师和企业指导人员,按期完成实习大纲(计划)要求的实习内容。学生实习记录完整,实习报告与实习总结内容全面,接受学生实习的单位反映良好,实习教学质量较高。
第五十四条 评选程序:
一、 在专业教研室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系(教研室)推荐提名,实习队领队教师负责填写《优秀实习队申请表》并收集相关附件资料报送学院。
二、 学院成立评审小组,根据《优秀实习队评分标准》对各系(教研室)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在学院评审小组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按照学校报送要求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部。
三、 学校成立该项工作的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答辩和材料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校优秀实习队。学校将对获奖实习队及实习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 优秀实习队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具体评选华体会(中国)官方及有关事宜由教务部负责落实。
第五十五条 奖励办法
一、 获奖实习队,学校颁发“优秀实习队”获奖证书。
二、 获奖实习队的指导教师,学校发文进行表彰,并颁发“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获奖证书。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实习教学工作管理办法》(合工大政发[2014]37号)同时予以废止。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和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