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教学厅[2006]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推免生工作是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要坚持以德为先,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要在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学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
第三条 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推免生对象为我校在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内录取的应届在校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继续教育学院学生)。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部、研究生院、纪委(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团委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组成,负责学校推免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审定学校推免生名额分配方案和拟推免生名单,受理关于免试研究生推荐工作的申诉,加强对全校推免生工作的指导。教务部负责推免生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本院的推荐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应由各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其他相关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
第三章 推免生选拔条件
第七条 推免生选拔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具有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心,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良;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修读并通过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前三学年(五年制专业为前四学年)开设的全部必修课程及专业选修课程,且平均学业成绩不低于75分(成绩以首次记载的原始成绩为准);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英语专业学生全国专业英语四级(TEM4)考试成绩不低于70分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500分。
(三)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违反考场纪律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四)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截止当年9月1日,没有尚未解除的警告及以上违纪处分,未有尚在处理的应给与警告及以上处分的行为情况。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者,依据学业成绩、创新创业及学术能力、文艺及体育素质、社会工作特长及社会实践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按照综合评价分数高低择优推荐。
第九条 符合第七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可直接获得推免生资格,无需依据第八条参加综合评价:
(一)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前三学年(五年制专业为前四学年)开设的全部必修课程及专业选修课程的平均学业成绩位于专业前6%(成绩以首次记载的原始成绩为准);
(二)获得“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国赛特等奖(排名前三)、或一等奖(排名前二)、或二等奖(排名第一);
(三)获得“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国赛金奖(排名前三)、或银奖(排名前二)、或铜奖(排名第一);
(四)获得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国赛金奖(排名前三)、或银奖(排名前二)、或铜奖(排名第一);
(五)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
注:如同专业符合以上五条之一者人数超过了专业推免生名额,符合条件(五)者优先,其余按平均学业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第十条 符合第七条,且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经过学院严格审核并公示,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评价排名限制。
第十一条 申请“研究生支教团”专项推免生的,可适当放宽第七条中关于平均学业成绩和外语水平的要求,不参加综合评价,按照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排序推荐。
第四章 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成绩由平均学业成绩、创新创业及学术能力加分、文艺及体育素质加分、社会工作及社会实践能力加分四部分组成。其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成绩=平均学业成绩+创新创业及学术能力加分+文艺及体育素质加分+社会工作及社会实践能力加分
第十三条 平均学业成绩是指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前三学年(五年制专业为前四学年)开设的全部必修课程及专业选修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成绩以首次记载的原始成绩为准)。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及学术能力加分是指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各级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竞赛、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等提升创新创业及学术能力的活动,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授权国家(国际)发明专利而获得的加分。
第十五条 文艺及体育素质加分指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各级各类文化艺术竞赛或活动、体育竞赛等提升文艺及体育素质的活动而获得的加分。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及社会实践能力加分是指学生担任学校认可的各级各类学生干部职务、参军入伍服兵役、积极参加学校认可的各项社会实践活动等而获得的加分。
第五章 平均学业成绩
第十七条 平均学业成绩(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计算
平均学业成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所有课程成绩均以修读该课程的首次记载的原始成绩为准,如首次记载成绩为采用两级制的补考成绩,参照五级制成绩换算后纳入计算。
第十九条 采用五级制记载成绩的课程,换算成百分制成绩后纳入计算,其换算关系如下:
成绩(五级制)
| 成绩(百分制)
|
优
| 90
|
良
| 80
|
中
| 70
|
及格
| 60
|
不及格
| 0
|
第二十条 采取分级教学的英语课程,同一学期不同级别的英语成绩采用课程成绩乘以系数的办法计入成绩。具体为:第一、二、三、四学期分别以一、二、三、四级作为基准级,系数为1;各学期每高一级系数在基准级基础上增加0.1,每低一级系数在基准级基础上减少0.1。
第二十一条 免修的课程和采用二级制记载成绩(不含补考)的课程,不纳入计算。
第六章 创新创业及学术能力加分
第二十二条 创新创业及学术能力加分是符合要求的各项竞赛、活动、论文及发明专利加分之和,其最高值为10,超出部分不予计算。
第二十三条 创新创业竞赛及学术竞赛加分规则:
获奖情况
| 加分
|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国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国赛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国赛(以下简称“三大赛事”)特等奖(金奖)排名第四位或第五位,一等奖(银奖)排名第三位或第四位,二等奖(铜奖)排名第二位或第三位;
除三大赛事外的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类赛事(以下简称A类赛事)(不含体育、艺术类)特等奖(金奖)排名前两位,一等奖(银奖)排名第一位
| 4
|
三大赛事特等奖(金奖)排名第六位,一等奖(银奖)排名第五,二等奖(铜奖)排名第四位;
除三大赛事外的A类赛事特等奖(金奖)排名第三位或第四位,一等奖(银奖)排名第二位或第三位,二等奖(铜奖)排名第一位或第二位;
| 3
|
除三大赛事外的A类赛事特等奖(金奖)排名第五位,一等奖(银奖)排名第四位,二等奖(铜奖)排名第三位;
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B类赛事(以下简称B类赛事)(不含体育、艺术类)特等奖(金奖)排名前两位,一等奖(银奖)排名第一位;
| 2
|
B类赛事特等奖(金奖)排名第三位或第四位,一等奖(银奖)排名第二位或第三位,二等奖(铜奖)排名第一位或第二位;
| 1
|
B类赛事特等奖(金奖)排名第五位,一等奖(银奖)排名第四位,二等奖(铜奖)排名第三位;
A、B类赛事的校级赛事特等奖(金奖)排名前两位;一等奖(银奖)排名第一位
| 0.5
|
A、B类赛事的校级赛事特等奖(金奖)排名第三位或第四位;一等奖(银奖)排名第二位或第三位,二等奖(铜奖)排名第一位或第二位
| 0.25
|
注:① A、B类赛事由安徽省教育厅认定并发布;
② 如赛事最高奖为一等奖,则一等奖等同于特等奖,以此类推;
③ B类赛事中部分全国性竞赛如有省赛,参照A、B类赛事的校级赛事标准加分。
第二十四条 不同赛事获奖加分可累计,同一赛事多次获奖(包括同一级别赛事多次获奖和同一赛事不同级别多次获奖)不重复计算,只取加分最高的一次。
第二十五条 不在A、B类赛事范围内的国家或省级的重要创新创业竞赛或活动,由学校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赛事的重要程度,参照上述第二十三条加分规则提出建议加分方案,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提前公布;不在A、B类赛事范围内的国际、国家或省级的专业学术竞赛,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依据赛事的重要程度,参照上述第二十三条确定加分规则,提前公布并报学校备案;A、B类赛事中如有分类不合适的赛事,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或学院可提出改进建议,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提前公布。
第二十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加分规则:
活动情况
| 加分
|
主持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 1
|
参与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排名2-4位)
| 0.5
|
主持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 0.25
|
注:① 此项加分不累计,每人只取加分最高的一次;
② 项目必须已结题或者通过中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 发表所学学科专业领域内的学术论文和获所学学科专业领域相关的授权国家发明专利可获得加分,加分可累计,其具体加分规则如下:
发表论文及获发明专利情况
| 加分
|
第一作者发表高质量论文收录的高水平论文二区及以上期刊论文
| 4
|
第一作者发表高质量论文收录的期刊论文
第一发明人获授权国家(国际)发明专利
| 2
|
第一作者发表校定核心期刊论文
| 1
|
第一作者发表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 0.5
|
注:① 论文和专利成果必须以合肥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② 论文和专利成果必须来自于作者本人在学校开展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章 文艺及体育素质加分
第二十八条 文艺及体育素质加分是符合要求的文化艺术竞赛或活动、体育竞赛的加分之和,其最高值为5,超出部分不予计算。
第二十九条 文化艺术竞赛或活动加分规则:
竞赛(活动)情况
| 加分
|
A类赛事(艺术类)一等奖
| 2
|
A类赛事(艺术类)二等奖、B类赛事(艺术类)一等奖
| 1
|
A类赛事(艺术类)三等奖、B类赛事(艺术类)二等奖
| 0.5
|
B类赛事(艺术类)三等奖
| 0.25
|
第三十条 体育竞赛加分规则:
竞赛情况
| 加分
|
入选国家队参加国际比赛并获得前三名
| 4
|
A类赛事(体育类)冠军
| 2
|
A类赛事(体育类)亚军、B类赛事(体育类)冠军
| 1
|
A类赛事(体育类)季军、B类赛事(体育类)亚军、
| 0.5
|
A类赛事(体育类)前8名、B类赛事(体育类)季军、学校运动会前三名
| 0.25
|
第三十一条 不同赛事获奖加分可累计,同一赛事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包括同一级别同一项目赛事多次获奖和同一赛事同一项目不同级别多次获奖)不重复计算,只取加分最高的一次。
第三十二条 不在A、B类赛事范围内的国际、国家或省级的重要文艺或体育赛事活动,由学校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赛事的重要程度,参照上述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加分规则提出建议加分方案,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提前公布。
第八章 社会工作及社会实践能力加分
第三十三条 社会工作及社会实践能力加分是符合要求的各类相关加分之和。其最高值为5,超出部分不予计算。
第三十四条 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的,加3分。
第三十五条 连续担任学生干部职务一年以上,工作得到主管部门认可,即可获得加分,具体加分如下:
担任学生干部职务情况
| 加分
|
全国学联主席团成员、安徽省学联主席团成员、校学生会主席
| 2
|
校级团学组织主席团其他成员、院级团学组织主席(书记)
| 1.5
|
校级团学组织正副部长、院级团学组织副主席及正部长、班级班长及团支部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
| 1
|
各类注册认定的社团负责人、院级团学组织副部长
| 0.5
|
班级其他班干部
| 0.25
|
注:① 本类加分不累加,以加分最高项为算。
第三十六条 参加学校认可的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并获得相关活动主管单位(部门)认定,可获得加分,同一类型活动加分不累计。具体加分规则如下:
(一)在国际组织实习华体会(中国)官方超过1个月以上加2分;
(二)作为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华体会(中国)官方累计达100小时以上加0.5分;
(三)作为校级及以上重点团队主要成员参与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并获学校认可的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者,加0.25分。
第九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计算学生前三学年(五年制专业为前四学年)平均学业成绩,经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审核确定后,向学生公布。
第三十八条 符合第七条推免生选拔基本条件的学生,在规定华体会(中国)官方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第九条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或者综合评价加分所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对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综合评价加分申请进行综合评议并确定加分,在学院进行线上和线下公示。
第四十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指标数确定学院拟推免生名单。符合第九条者,直接列入学院拟推免生名单且优先排序;符合第十条者,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严格审核,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列入学院拟推免生名单及具体排序;其余按照以德为先、质量为重、择优推荐的原则进行综合考核,依据综合评价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拟推免生人数必须控制在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指标数内,同时推荐学院指标总数的10%以内的“后备”人选。拟推免生名单及后备名单必须在学院进行线上和线下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研究生支教团专项推免工作由校团委负责具体落实,拟推免生名单通过笔试加面试的方式排序确定。
第四十一条 拟推免生名单及后备名单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四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推免生名单报省招办审核。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被发现在推荐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二)违法违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第四学年(五年制专业为第五学年)必修(含实践性)课程成绩低于60分;
(四)毕业时未能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各学院应做好推免生的诚信教育,学生在获得推免生资格时需签订《诚信承诺书》。对因放弃推免生资格而造成推免生名额作废者,将在其学生档案中如实记载。
第四十五条 对推免生工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也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条款如与教育部最新关于免试研究生推荐相关文件不一致的,以教育部文件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一七级入校学生起执行,学校授权教务部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订。
附件:合肥工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docx